海外金融资产合规最新动态,风险与应对——中国CRS与美国FATCA的比较与实务
中国CRS 执法现状
2014 年,中国正式承诺加入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推动的《共同申报准则》(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简称 CRS)体系,其设计理念参考了美国自 2010 年起实施的 FATCA(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要求各参与国金融机构识别非本国税收居民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为落实 CRS 在中国的执行,国家税务总局于 2017 年颁布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作为 CRS 的核心法规在中国的本地化实施框架。该办法要求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展尽职调查,识别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涵盖新老账户、个人与机构账户。调查所得的信息由金融机构报送中国税务机关,再由中国税务机关与其他国家税务机关进行年度信息交换,从而实现 CRS 所确立的跨境税务透明目标。
2018年9月中国进行了首次CRS信息交换,与多个国家(地区)互换了信息。此后每年信息交换成为常态化工作,通常在每年9月份左右进行。
2025年,中国各地方税务局已经通过短信、个税APP或电话等方式向有海外收入的个人发出通知,数量较之前大幅度增加。当下中国税务机关的办案流程一般是先通过提示提醒,督促、约谈等方法,如果纳税义务人不做反应,有可能被立案稽查。
近年来,随着中国税务系统信息化水平的持续提升,“金税四期”系统成为国家税务总局推动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工程。相较于前三期系统,金税四期不仅在对企业实现了强力监控,还首次将自然人(个人)纳入统一的税收监管数据平台。在 CRS 实施的背景下,境外金融账户信息被境外税务机关通过信息交换机制报送给中国税务机关,而这些信息进入金税四期系统后,税务机关能够通过大数据分析、身份匹配、资金流对比等手段,精准识别中国税收居民是否存在未申报的海外账户和收入。
与此同时,各地税务机关已不再仅仅是被动接收信息,而是开始主动依托金税系统的数据去开展风险筛查、核查提醒、税务稽查甚至罚款立案,标志着中国CRS 落实现状,已由“信息交换”的初步阶段走向了“实际执法”的深入阶段。
美国FATCA执法现状
中国通过CRS获得中国居民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美国通过FATCA获得税务居民的境外金融账号,国家间交换非税居民信息的架构相似,因为CRS的架构理念就是以美国的FATCA为参照,但例外是美国不参与CRS架构。
美国海外账户税收合规法案(FATCA, 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于 2010 年由美国国会通过,背后的直接导火索之一是2009 年瑞士银行业的重大逃税丑闻:美国司法部调查发现,瑞士最大银行 UBS 协助大量美国客户隐匿资产于瑞士账户,并协助规避美国税收申报义务,最终 UBS 被罚款 7.8 亿美元并交出 4,450 名美国账户持有者名单。这起事件暴露出全球资产自由流动背景下,美国高净值人士利用境外金融体系逃避纳税的广泛问题。FATCA 由此诞生,核心目标是:通过法律义务要求全球金融机构识别并向美国报告美国税务居民持有的海外账户信息,以防止税基流失。FATCA 架构下,金融机构若不配合信息报送,将被处以对美来源收入 30% 的预扣税,从而形成强大合规压力。
但区别于CRS,FATCA 不是多边条约,而是美国国内法,因此它的国际适用完全依赖美国与其他国家“个别谈判”的结果。
美国财政部设计了三种不同类型的政府间协议(IGA, Intergovernmental Agreement)模式:
1. Model 1 IGA:本国金融机构向本国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汇总后转交美国 国税局(IRS)。 Model 1A(对称型):在 Model 1 基础上,美国也承诺回传本国税务居民在美账户信息,例如英国、新加坡。
2. Model 1B(非对称型):美国不回传,仅单向获取信息,常见于无居民税制属地,例如维京群岛、开曼。
3. Model 2 IGA:金融机构需单独向 IRS 注册并直接报告账户信息,本国政府不直接介入。
🇸🇬 新加坡:Model 1A(对称交换)
新加坡于 2014 年与美国签署 Model 1A IGA,是亚洲首批加入 FATCA 对称交换的国家之一。根据该协议,新加坡金融机构向本国税务机关(IRAS)提交美国账户数据,由 IRAS 汇总后转交美国 IRS。同时,IRS 也需将新加坡税务居民在美国金融账户的相关信息返还 IRAS。新加坡政府为此在国内立法,明确 FATCA 合规要求、尽职调查义务、客户自证机制,并要求金融机构建立长期报告制度。星展银行(DBS)、大华银行(UOB)等大型本地金融机构均按此合规流程实施。新加坡在 CRS 和 FATCA 上都采取高度协调的一体化监管模式,有利于其维护国际金融中心声誉。
🇭🇰 香港:Model 2(直接报告)
香港与美国在 2014 年签署的是 Model 2 IGA,是少数未采用 Model 1 模式的主要金融中心之一。在此模式下,香港金融机构(如汇丰、恒生、渣打香港)需直接向 IRS 注册成为 FFI(外国金融机构),自行报告其识别出的美国账户信息。香港税务机关(IRD)并不参与报告流程,仅提供监管与指导。此安排的原因包括政治地位、数据主权考量以及中美之间尚未建立全面税务信息交换机制。与 Model 1 不同的是,IRS 并不向香港政府回传香港居民在美账户信息,因此整体为“单向、非对称”模式。这也使得香港金融机构面临更高的直接合规责任与潜在法律冲突风险。
🇹🇼 台湾:无 IGA,直接 FFI 报告
台湾尚未与美国签署任何形式的 IGA,原因主要在于政治因素和双边法律限制。然而台湾为避免被视为“非参与金融机构”(NPFFI)而被施加 30% 预扣税,其主要金融机构(包括国泰世华、台新、玉山银行等)均已主动注册成为 FFI,并直接向 IRS 报告美国账户人信息。台湾财政部与金管会发布了《金融机构执行 FATCA 作业要点》,要求各机构按照美国 FATCA 要求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信息收集与年度报告,但所有数据直报 IRS,不经过台湾税务机关处理。美国也不向台湾回传台湾居民账户信息。台湾实质上执行的是一种“类 Model 2 的非正式路径”,监管压力集中在金融机构自身,合规成本较高,隐私风险也需自担。
🇻🇬 BVI维京群岛:Model 1B(非对称属地型)
英属维尔京群岛(BVI)于 2014 年与美国签署 Model 1B IGA。作为典型离岸金融属地,BVI 没有居民个人所得税制度,也无统一税收居民概念。因此在 FATCA 合作中,美国仅要求其政府设立税务信息局(TIA),接收并转交其辖区内金融机构上报的美国账户信息,而 IRS 不向 BVI 回传任何数据。换言之,BVI 向美国提供信息,但自身无权获得对等交换,因此被称为“非对称型 Model 1”。当地金融服务企业需向 BVI TIA 报告美国账户人、持有结构、受益所有人等,并由 TIA 统一转交美国 IRS。这在实务上影响了基金注册、信托安排及离岸结构的隐私预期。
🇨🇳 中国的 FATCA 合作现状
中国虽然被列入了美国财政部公布的 IGA 国家名单,但其状态并非“已签署正式协议”,而是仅仅处于“实质性达成共识(Agreement in Substance)”的阶段。这种状态在 FATCA 框架下是一个技术性安排,意味着中美双方原则上达成了信息交换意愿,并同意遵循某一版本的 IGA 模式,但并未完成正式协议签署和国内立法程序。中方金融机构虽然为避免 30% 预扣风险,已在技术上对美国账户进行 FATCA 报送(如工商银行、招商银行等都已在 IRS 注册为 FFI,IRS网站上可以查到),但这种报送是单方面履行义务而非基于国家间协议。
更重要的是,美国从未向中国提供任何中国居民在美国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中美之间尚不存在实质的双边信息交换。
总结:IGA 模式并非由他国单方面决定,而是通过美方与各国双边协商决定。虽然形式上是协商,但在实质上,美国通过《FATCA 法案》赋予自己强大的议价权。他国通常处于被动适应的位置,必须选择一种可接受且不会被施加 30% 预扣税的方式。美国也会根据自身战略利益,决定是否提供对等数据交换、是否允许签署某种模式。简而言之,选择权是在“双边谈判”框架内的有限选择,美国是主导方,但谈判的结果还是会因地制宜。
FATCA要求、罚款和解决方案
FATCA作为美国国内税法的一部分,要求所有美国税务居民,包括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满足实质居住测试的外籍人士,以及特定情形下的美国控制实体,均需申报其境外金融账户与资产。这些需申报的信息包括在海外银行、券商、信托、保险、年金账户中持有的存款、证券、股份、权益、衍生品合约等金融资产。所有账号的年底总额超过$50,000或$75,000(任何时段),须在其年度税表中填写 Form 8938,但注意FBAR要求远低于Form8938,年度总额任何时段超过$10,000都要申报。如果纳税人持有外国公司、信托、合伙企业的控制权或重大权益,海外受赠还需按规定提交 Form 5471、8865、3520 或 3520-A 等信息申报表。
如果美国国税局获取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或查税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提交上述申报表格,会对纳税人进行处罚。若涉及未报收入、虚假声明、隐藏外国信托或公司结构等情节,可能构成逃税或信息披露欺诈,进一步触发刑事调查。
对于已经错过申报或担心补报风险的纳税人,IRS 提供了若干合规解决方案,最常见的是“简化申报程序”(Streamlined Filing Compliance Procedures)。还有 “逾期国际信息申报程序”(Delinquent International Information Return Submission Procedures)或“逾期 FBAR 提交流程”。对于存在较高风险、故意隐匿海外账户或收入,或因预期将被 IRS 调查而希望主动坦白者,则可以考虑使用“自愿披露计划”(Voluntary Disclosure Practice)。纳税人应根据自身情况、资料完备度、申报历史及风险暴露情况,选择最合适的合规路径,尽早修正,降低风险。若有不确定性,强烈建议寻求具有跨境税务经验的专业人士协助判断和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