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美国加密货币税务解析:挖矿、质押、SAFT、分叉、投资基金与IRS 1099-DA申报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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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IUS 法案:今年通过,规范银行与非银行稳定币发行人,其中一项核心要求是:发行人必须以1:1比例持有现金或短期美国国债及等同现金作为储备。尽管看起来稳定币像是按“货币”监管,GENIUS 法案禁止发行人就稳定币本身支付利息/收益,这表示至少在未来几年内,稳定币在金融监管层面仍与法定货币有别。

CLARITY 法案:已在众议院通过、正待参议院审议。该法案将加密资产分类归属证券/投资合约(股票、债券、基金、期权)与商品(能源、金属),划清界线,并赋予美国证监会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 对证券型加密资产和商品型加密资产的专项监管。

税法现状(Where Tax Law Stand)

国会通过上述法律以提升金融监管确定性;然而,除 IRS 经纪商信息申报规则外,尚无加密资产专门税法

国会已将《国内税收法典》中的经纪商申报规则(IRC § 6045)扩展至托管型加密经纪商(中心化交易所/托管钱包)。从今年起,加密经纪商须开始收集所需数据,并自 2026 年起向客户与 IRS 发送 Form 1099-DA

由于除信息申报外仍缺乏加密专门税法,纳税人目前只能参考 IRS 关于加密与数字资产的指引

IRS 立场(IRS Position)

IRS 依赖各种所得税原则,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是适用“财产”(property)的征税原则。但IRS指引属解释性,并立法。除非国会通过加密专门税法,当下的 IRS 指引仅代表其执法观点,可被法院审查

挖矿(MINING)

依据现行 IRS 指引,挖矿区块奖励被视为对验证服务的报酬:当你对获得的代币拥有支配与控制时,计入普通收入(该时点的公允市价成为你的成本基础)。不过,实际上是矿机持续运算产生了“产出”,类似牛群繁殖小牛农作物生长——因此也存在相反观点:新单位的产生应属非应税的“生产”,应在出售成品存货时才确认收入。

虽然这种“生产”类比具有可争辩性,但并未被广泛采用,因为多数矿工希望立即启动长期资本利得的持有期,以便就后续升值享受长税率;因此更倾向于在取得当日按照普通收入征税,这也与 IRS 对挖矿收入的立场一致。

质押(STAKING)

Jarrett v. United States(2019) 之前,国税局没有关于质押的指引;IRS 以类比挖矿的计时逻辑处理。Jarrett 在 2019 年质押 Tezos,并在原申报中按普通收入入账;其后提交更正申报要求退税,IRS 拒绝,Jarrett 提起退税诉讼,主张质押创造的是新财产,应在出售时才纳税。政府在诉讼后向 Jarrett 全额退款但未承认其法律观点,法院以无实益(moot)为由驳回,未对实体问题作出裁判。

数年后,IRS 在2023年在 Notice 2023-14 中正式确立与 Jarrett 相反的立场:当纳税人对质押奖励拥有支配与控制时,即为普通收入。但 IRS 认为质押不同于挖矿并非一概适用自雇税。IRS 将挖矿视为营利性业务而适用自雇税;而通过交易所或第三方验证者获得的质押奖励多按Form 1099-MISC 第 3 栏(其他收入)开具,通常不计自雇税。当代币出售时才涉及 Form 1099-DA

一年后(2024 年),Jarrett 再次起诉,寻求就同一法律问题作出实体裁判,再次挑战 IRS 对质押的立场——在创造时还是在出售时纳税。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仍待法院结果。

空投与分叉(Airdrop and Forking)

IRS 对空投/分叉中新代币的处理,仍基于支配与控制的税法原则:当新代币处于纳税人的支配与控制之下,即视为普通收入并在收到时纳税。
例如 ETH/ETC 于 2016 年分叉后,一些主要平台很久以后才向用户入账 ETC;Coinbase 更是多年后才支持。按 IRS 立场,在未获得 ETC 的支配与控制之前发生即时纳税。

SAFT 的税务问题(SAFT Tax Issue)

与其他早期公司相似,早期加密技术公司常用 SAFT(未来代币简单协议) 融资。SAFT 仿照 2013 年由创业加速器 Y Combinator 推出的 SAFE(未来股权简单协议),目的同样是避免债务的税务处理与偿还义务。对投资人而言,签署 SAFE/SAFT 并不会启动长期资本利得的持有期只有在实际收到股票(SAFE)或代币(SAFT)并取得控制权时,持有期才开始。实践中,SAFE 股份多为直接发行、无归属期;而 SAFT 代币常按进度或锁定期分批交付。
因此,按 IRS 的支配与控制原则,投资人的持有期在代币交付至其自有钱包时才开始,而不是在代币仍由发行方或第三方托管、投资人无法控制时开始;每一批次交付都会各自启动其资本利得计时。

虽然 SAFE 自 2013 年起被广泛用于融资,但并无专门税法直接规制 SAFE;SAFE/SAFT 的税务处理仍取决于一般原则具体事实。即便 SAFE 常被分析为发行时的股权可变预付远期,在缺乏 SAFE 专门裁示的情况下,SAFT 的税务立场亦可能遭到挑战

基金 GP 收取代币的§83(b) 选择

代币(或股票)作为劳务对价授予且设有归属(vesting period)时,由于加密资产被视为财产,服务提供方/基金 GP 通常可以在授予后 30 天内做出§83(b) 选择:以授予时的公允市价计入当期收入,并立即启动持有期,即使存在归属或锁定期
但与私营公司股票可依赖 409A 式安全港估值不同,代币没有法定估值安全港,因此必须同时点、充分记录公允价值的支持文件。由于无法定安全港/专门裁示,IRS 可能就 §83(b) 申报中的公允价值提出质疑。

基金分配代币(Token Distribution by Partnership)

大多基金以合伙企业形式存在,加密货币基金向合伙人分配代币,一般视为免税的实物分配——当日不纳税。合伙人的外部基础减少,代币取得承接/限额基础。即使代币市值高于合伙人的外部基础,在仅分配财产的前提下通常仍不会立即纳税;只是取得基础受限。

但在以下情形可能触发当期税负:

  • 若代币被视为可流通证券,而合伙税规则将其视同现金,则当代币价值超过外部基础时,合伙人需确认当期收益

  • 若由加密交易型合伙分配代币,可能被视为“热资产”(“Hot Assets”)交换,产生当期普通收入

  • 若 IRS 将该分配重述为劳务报酬或伪装出售(§707),合伙人同样会在当期按普通收入纳税

结论:在美国税法 Subchapter K 合伙税法架构下,并非所有“财产”一视同仁——现金/可流通证券、存货(热资产)、投资性财产会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

缺乏加密专门税法的背景下,多数加密税务结论仍取决于一般原则支配与控制普通收入与资本利得的界定,以及通过事实分析得出分类结论(例如债务 vs. 股权)。对于灰色地带问题(如 SAFT§83(b) 代币授予、Subchapter K合伙企业/加密货币基金分配问题),建议需要详实记录事实、采用合理的估值zhen c政策,并考虑书面法律意见以支持税务立场、管控罚金风险。

 

Yiyan Cao

Yiyan Cao is the Principal Attorney at CaoLaw. She has more than 10 years of experience serving private clients and shareholders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on cross-border tax issues and wealth preservation. Her areas of expertise include international tax,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cryptocurrencies, real estate, and IRS 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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