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全球CRS和美国FATCA的税务信息搜集状况

CRS.jpg

自从经合组织(OECD)参照美国《海外金融账户税务合规法案》(FATCA,又称肥咖法案),颁布了《共同申报标准》(CRS),包括中国在内超过100个国家自愿加入了信息自动交换体系,目的是通过各国政府间协作获得各自“税务居民“的海外资产信息。

全球CRS的启动使得很多有海外金融账户,尤其是在离岸国家有账户的人群,意识到了问题的紧迫性。原来因为隐私保护和低税政策受到青睐的一些国家,例如百慕大、维京群岛、开曼、萨摩亚、瑞士等国家早就在几年前在美国政府的压力下“缴械投降”。当CRS的多边信息交换标准出台后,这些国家更是”别无选择"地加入到了这个百国自动交换的CRS体系。

所谓“别无选择”,举个例子,早在2009 年美国政府的信息搜集矛头指向了瑞士的UBS银行,UBS面对美国政府的刑事指控和政治施压,无奈将美国税务居民的所有银行账户信息全盘托出。这一信息交换行为其实违背了瑞士的《银行保密法》。为了协调当地法律造成的障碍,美国还与瑞士就UBS银行的信息提供签署了协议。

自2010 年美国颁布FATCA后,美国要求海外金融机构(FFI)必须与美国国税局(IRS)登记,提供税务居民的金融账户信息。可以想象如果这些金融机构不遵守游戏规则,美国可以取消这些金融机构投资美国资本市场的资格。另一方面,为了辅助美国政府获得税务居民的海外涉税信息,美国在2014年还与一系列国家,包括与所有受青睐的离岸国家签署了国家间协议(IGA),建立双边交换体系,同时扫除当地国家法律对美国实施FATCA可能造成的障碍*。

*其实中国也在美国的IGA名单上,但实际只是与美国达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共识“ (Agreement in Substance),我认为两国间是否能真正做到双边交换,远不是一个合作协议(例如IGA)能解决的问题。

而对于已经签约的欧洲、澳洲等国,由于政府之间至今还未能够通过技术支持解决信息交换的不安全性,控制信息一旦被泄露会被盗窃的重大后果,所以美国。

话说回来,除了所有离岸国家毫无选择地加入了CRS体系,很多包括英国在内的发达国家也加入到了CRS中。值得注意的是,这CRS的参与国中缺少美国这一大国,为什么?难道美国这个全球征税的国家不需要收集自己税务居民在海外的资产信息了吗?

fatca implementation.jpg

首先美国自FATCA法案的实施后,已经有能力基于双边信息交换获得税务居民的海外信息。另一方面自瑞士UBS事件,美国税务居民都认识到国外金融机构的信息保护完全靠不住,更不要说美国国内的金融机构,因此大多谨慎小心。尤其高净值人群在规划海外资产和海外商业架构方面,即使潜在风险很小,也会立刻考虑咨询律师。有个在美国银行合规部门的朋友告诉我,一旦IRS需要信息,客户从开户起提供给银行的所有信息都会被全部上交。 有兴趣的人可以上美国IRS网站查询海外金融机构的登记名单**,了解全球各国哪些金融机构早已在美国双边交换的系统中。

**其中包括位于中国三十多万个金融机构已经在美国IRS的登记系统中,例如HSBC(汇丰)这些登上过美国IRS“黑名单“的金融机构。

第二个美国不加入CRS的原因,想想如果加入了CRS,美国不得不把其他参与国的税务居民在美国银行的金融账户信息提交出去,这对美国财政收入没有任何益处,而且影响外资进入美国市场。

纵观美国法律的发展动态,尤其2017年税法改革后的大幅减税,可以看出美国经济至上,吸引外资的利益”重心“。举个例子,美国为了成为高净值人士建立信托的首选国家,在过去十年内将离岸国家积累的“优惠”信托法律移植到了美国国内法律,有些州给与信托建立人完全的隐私保护,有些州最大程度地限制债权人的救济手段和时效。

说到2017年税改,背后的道理也是一样的。新税法规定税务居民必须对海外利润立即缴税(GILTI),无论是否派回,但同样出自这个新税法,税务居民派回海外收入的成本相比过去降低了2/3。美国经济利益至上的目的再清楚不过,就是希望税务居民将海外利润和商业运作真正输送回美国市场。

chartoftheday_4606_the_global_extent_of_the_panama_papers_leak_n.jpg

自2014年CRS标准建立后,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过去使用的离岸公司规划已经过时。其中不得不提一下2016年的《巴拿马文件》事件,暴露了诸多离岸中介的勾当,而且使得一些通过这些离岸中介设立的正当经营公司也遭受牵连,成为各国调查的对象。

一些人为了继续沿用离岸架构付出高额代价建立离岸不可撤销信托,但在我看来这些离岸国家早已加入了美国和CRS的自动交换体系,就如同瑞士保密法一样,本国法律的防线不堪一击,根本问题还是这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实力。

在CRS启动后,很多有海外资产布局和规划的人不妨考虑一下,与其利用离岸工具延后CRS交换,不如依仗美国不加入CRS体系的优势和对外资极其优越的法律和税务环境,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长期方案。尤其对于外国人来说,美国FATCA针对的是美国税收居民,外国居民的在美资产并不属于美国的交换对象。对根据FATCA的双边交换实施,其实更多的也是美国单方面的取得信息。因此,可以预见美国会逐渐成为未来不仅美国高净值人士而且世界各国高净值人士寻求资产安全和隐私的首选国家。

Yiyan Cao

Yiyan Cao是CaoLaw律师事务所的创办律师,主攻和关注跨国投资和商业运作,私人财富传承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Previous
Previous

信托的意义是什么?

Next
Next

境内外人寿保险是不是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