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意义是什么?
很多人或多或少知道信托,虽然对信托的认知各有千秋。由于很多市场营销的误导,有些人以为信托就是金融账户,类似投资理财产品或是保险产品。有些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名称中也有“信托”两个字,更让人容易混淆信托和金融产品。对于来自非英美法系国家的人来说,由于信托法仍在建立或完善中,而且在这个充斥误导和错误信息的时代,通过自己找寻网上资料来理解信托就像盲人摸象,常常被自己的错误理解所局限。
理解信托要从法律开始,这里我们从税法和信托法角度,介绍一下信托的实质,有哪些常见的信托,家族信托的意义是什么,信托有没有节税和资产保护效果?
信托的实质是信托关系
大家常见的“信托”两字,是在英美法系中有相当长历史的一种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一方托付另一方持有和监管资产,但一般资产的受益权归属其他人。一般信托关系是三方之间的关系,有些情况也有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最常见的信托关系,例如在按揭贷款中就存在信托关系,例如在房产证上登记的Deed of Trust,业主将房产托管于贷款银行或是中立的监管方,当业主无法偿还贷款时,监管方可以处置房产。这里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是贷款银行,虽然房产持有人是业主。信托关系还常见于投资理财,例如529教育基金账户、证券机构管理的账户、未成年监管账户(UGMA,UTMA)等,因为账户的监管方,或是有权决定投资的一方,例如证券机构,并不是受益人。根据美国税法,这些监管账户(custodial accounts)都是信托关系,交税义务人都是受益人。
那这里读者你可能会想是不是所有信托关系中都是受益人交税?并非如此。
美国税法首先把纳税义务人根据主体形式分类,例如自然人、股份公司、合伙企业、信托等。可见,信托是区分于自然人和公司的主体。取决于具体的信托关系,信托可以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和独立税号。
信托的种类
美国税法又进一步对信托进行了分类,从而判断信托关系中哪一方交税,财产持有方、监管方还是受益人?普通信托(ordinary trusts),商业信托(business trusts)、投资信托(investment trusts),和清算信托(liquidating trusts)。商业信托是以商业目的建立,用于商业经营运作的信托。商业信托的功能与公司、合伙企业这些商业主体一样,因此交税义务参照公司和合伙企业。
REITS房地产投资信托就是一种投资信托,类似投资基金,REITS也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清算信托,例如破产程序中建立的清算信托,债权人是受益人。
只有普通信托才是供家族传承目的建立的信托。一般建立人通过遗嘱或是信托协议建立信托,指派监管人(Trustee)保护受益人对信托中资产的利益。这种信托也就是大家俗称的家庭或家族信托。
家族信托的意义
取决于信托由遗嘱所建立还是由建立人生前通过信托协议所建立,家族信托可以细分为生前信托(inter vivos trust)和遗嘱信托(testamentary trust)。由于遗嘱信托在建立人去世时才生效,依赖遗嘱执行人来建立这个信托,很多情况下必须经过遗产认证法院(probate court)对遗嘱和遗产的认证,获得批准后才能根据遗嘱为受益人建立信托,将相关遗产注入该信托。
由于遗嘱信托完全依赖遗嘱执行人来建立信托,遗嘱和去世人留下的遗产必须经过遗嘱认证法院(probate court)的认证。该程序对外公开,目的是为了保护有继承权的人和债权人。可能引发对遗嘱和遗产继承的争议,甚至导致遗产诉讼。因此,现代多数家庭都会选择建立生前信托,建立人可以对信托的建立有完全的控制权,在有生之年自己管理信托或是指派他人监管信托。由于生前信托内的资产,可以避免遗产认证程序,对于离异和再婚家庭来说,更可以避免不必要的事端。
家族信托可否节税?可否提供资产保护?
有生信托一般又再可以分类为可撤销信托与不可撤销信托。对于没有遗产税风险的家庭来说,可撤销信托建立后,信托建立人仍然保留对信托内资产的权力和权利,尤其可以随时更改信托协议和撤销信托。根据美国税法,在这种可撤销信托中的资产,仍然属于计税的纳税遗产。当下美国居民和公民每个人的免税遗产额度大约650万美元,超出部分为按照40%计税。对于非美国居民和非美国公民来说,免税遗产额度仅限于年度赠予额度(2023年额度是一万七千美元),超过额度的美国境内遗产同样按照40%计税。
因此对于有遗产税风险的建立人来说,不应该继续保留撤销和更改信托协议的权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不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的一个主要效果是避免信托内资产计遗产税,而要达到这样的节税效果,建立人必须放弃一些权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建立人必须放弃受益权。美国税法判断信托内资产是否纳入去世人的计税遗产,主要看去世者是否保留了毫无限制的处置权,例如更改和撤销信托的权力,任意更改受益人利益的权力。由于建立人放弃了这些美国税法下认定的保留权力,不可撤销信托内的资产不再属于建立人的征税资产。一般这类不可撤销信托是独立法律主体,会有独立税号,可以独立报税。
对于考虑资产保护的建立人来说,除了美国税法以外,应当了解不同州的信托法的优劣势,从而架构合适的信托架构,隔离债务风险。取决于建立人所建立的信托管理所属于哪个州,哪个州的法律管辖这个信托,不同州设置不同年限的债权人诉讼时效,有些州规定即使婚后财产纠纷也无法击破有些信托内的资产,等等因素。
家族信托还可以有很多分类和名称,但是万变不离其宗的是信托所建立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取决于该法律关系是否符合美国法律,包括州信托法下的要求,信托可以达到避免遗产认证程序,节税以及资产保护的效果。我们会在下篇文章中具体讨论有些以资产保护为目的建立的不可撤销信托为什么仍然会被击破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