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外人寿保险是不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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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误认为人寿保险一定可以免税,殊不知人寿保险是否能获得免税取决于很多因素。美国税法不仅对人寿保险有所得税的规定,而且还对人寿保险的遗产税问题有具体规定。此外,美国《外国账户税务合规法案》(又称”肥咖法案“)还规定税务居民需要申报的境外资产包括某些境外人寿保险。

我们只有在真正了解了寿险的法律属性后,才能充分运用好寿险,作为节税和财富传承的一种工具。

法律属性一:合同法原则

人寿保险的法律属性是合同。投保人有义务支付约定保费,受保人是合同的标的,有时投保人和受保人是同一个人。保险公司是合同的另一方,在约定事件发生时向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支付理赔金。然而,如果合同约定的事件不发生,保险公司没有支付义务。即使合同约定的事件发生了,保险公司也可能没有能力履行。

因此,遵循合同法原则,直到保险公司履行支付或赔付义务,保险内的投资利润部分并没有获得兑现。

法律属性二:税法的”实现价值“原理

所谓实现价值,是税法的基本原理,可以通俗理解为兑现了的价值。由于人寿保险的合同属性,在保险公司履行支付或赔付义务之前,保险内的投资利润部分并没有获得兑现,投保人或是受益人对保险内的投资升值部分并没有实际处置的权利,因此在价值被”实现“之前,不需要缴纳所得税。

保险的延后征税特性正是源于税法的”实现价值“原理。

法律属性三:国际税收政策对死亡理赔的特殊对待

国际税收政策认可人寿保险相对其他金融工具独有的社会价值,缓解政府补助的经济压力,因此给予保险的死亡理赔特殊的税收待遇。

因此,虽然死亡理赔可能兑现了寿险中的现金价值,但一般各个国家都对”合格“的死亡理赔给予免税待遇。

美国税法对保险“合格”与否,能否享有免税待遇有具体规定。此外,除了死亡理赔的特殊待遇外,一些由于绝症或生活不能自理原因获得的理赔也可以获得特殊待遇。但这里所说的的特殊免税待遇仅限于所得税,不包括遗产税或赠与税。而且,法律是否对所有理赔数额都免除所得税也要看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属性四:遗产税体系下的“实际处置权”原理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对富人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虽然死亡理赔可以免除所得税,但富人购买的人寿保险一般都有现金和投资价值,而且购买的目的更多是为了传承财富,增加资金流动性。因此也可以理解为什么美国对富人购买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征收40%遗产税的政策理由。

美国税法规定如果本人是受益人的情况,死亡理赔会被包括在纳税人缴纳遗产税的资产中。另一种情况是对保险有实际处置权的情况。由于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一般都给予投保人更改受益人等权利,即使投保人或受保人自己不能获益,但由于可以行使对保险的”实际处置权“,美国税法规定死亡理赔会被包括在纳税人的遗产税资产中。

这也是为什么一般美国富人都不会个人直接持有保险,而是至少通过信托来持有保险,避免遗产税的征收。

信托作为一种特殊实体,虽然具有类似合同的灵活性,但同时受到来自税法等其他法律的局限性,因此具体信托的架构和条款设置因人而异。

法律属性五:美国税法对资产转移的”三年“测试期要求

美国税法规定对原本面临遗产税征收的资产,例如人寿保险,纳税人为了节税目的,通过信托规划或其他方式的合法转让,一般会面临“三年”的测试期。例如纳税人死亡前三年内将个人直接持有的保险转入信托,那么保险理赔仍然会被包括在纳税人的遗产税资产中。

具体美国税法规定

在理解了人寿保险的法律属性后,我们再看具体国家的税法就容易很多了。对于美国税务居民来说,无论境内外的寿险都可能面临遗产税的风险。美国税法规定对寿险的分红和年金,保险公司对退保要求的支付等,纳税人必须缴纳所得税。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境外有现金价值的寿险属于税务居民必须披露的境外账户信息。美国国税局对信息披露的不合规状况,轻则罚款,重则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

Yiyan Cao

Yiyan Cao是CaoLaw律师事务所的创办律师,主攻和关注跨国投资和商业运作,私人财富传承所涉及的法律和税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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