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而美法案》之创始人股东和创投基金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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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而美法案》出台前的过去几年,合格小型企业股份(QSBS)的股份出售资本利得豁免条款(Sec. 1202)曾经几度面临削减税收优惠的危险,但最终都没有通过立法。直到《大而美法案》立法,参议院反而扩大了2025年美国7月4日国庆日之后取得的合格小型企业股份(QSBS)的税收优惠。

QSBS 税收优惠具体扩大内容

1、原本5年以上的持有要求降低到了至少3年。较少数不满持有期的退出股东可以“选择”利用税法第1045下特定资本利得结转机制(QSBS Rollover),在60天取得其他QSBS股份,从而延后交税,或叠加持有期来满足5年以上持有期,但由于各种限制,尤其60天的结转窗口,多数退出股东还是无法利用QSBS Rollover。因此这次税改将持有门槛大幅降低,一定程度会加速初创企业的退出期,增加美国资本市场的活跃度。

2、加入阶梯式资本利得豁免额,符合3年持有期低于4年,可获得50%资本利得豁免,满4年低于5年,可以获得75%的豁免,满足5年持有期,可以获得100%的豁免。但豁免受制于成本基础的10倍或1500万美元,取高者。相比今年美国国庆日之前取得的QSBS股份,不仅持有期大大降低,而且限额从原本10倍或1000万美元提高到了10倍或1500万美元。该1500万美元的限额将在2027年开始每年随通货上调。

3、发行股份的公司在发行股份前的总资产不超过5000万美元,提到到了7500万美元,并且从2027年开始每年随通货上调。这对高资本投入行业,例如生物科技,可以吸引和获得更多初创投资资本。

框架性要求不变

扩大QSBS税收优惠的同时,原来的框架性要求仍然不变:

  1. 10倍或1500万资本利得豁免是针对同一个公司的QSBS股份,也就是说连续创业者在退出后开始新的创业公司,可以重新使用QSBS的税收优惠。

  2. 在持有期间大部分时间,QSBS必须是C-Corp并且至少80%的公司资产用于“合格的商业活动“(qualified trade or business)。虽然法律并不是要求所有时间都要满足上述要求,但是有些合格的商业活动公司,尤其家族或个人100%持有的公司,可能由于持有期间转成S-Corp造成法律不确定性。

  3. 股东必须是非公司股东(non-corporate shareholder),也就是说个人、信托、通过投资基金(美国基金一般是partnership的报税主体)取得的QSBS股份,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获得资本利得豁免。对于超出资本利得豁免限额的部分,如过去一样,可以利用非委托人信托叠加的方式获得成倍的豁免效果。

  4. 股东必须直接从公司取得QSBS股份,不能从其他股东间接取得,但这里赠予取得、遗产取得以及特定免税重组情况下取得的QSBS同样符合直接取得的要求,因此创始人股 东可以考虑建立并赠予非委托人信托(non-grantor trust)的方式来获得叠加豁免额度的节税效果。

税改后QSBS对基金普通合伙人的双重节税效果

另外,对于基金普通合伙人(GP)来说,税改后取得的QSBS的持有门槛降低到了3年,与GP的“附带权益”(carried interest)获得长期资本利得待遇的3年持有期,“不约而同”地汇合在了3年的时间节点。美国绝大多数创投基金都是Partnership的报税架构,如何统筹安排基金取得QSBS股份的架构以及GP取得和持有“附带权益”的架构,包括提交83(b)选择主张提前未兑现权益的取得时间,跟踪保持QSBS状态,可以给基金GP带来不同寻常的节税效果。

Yiyan Cao

Yiyan Cao is the Principal Attorney at CaoLaw. She has more than 10 years of experience serving private clients and shareholders of 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s on cross-border tax issues and wealth preservation. Her areas of expertise include international tax, trust and estate planning, cryptocurrencies, real estate, and IRS penal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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